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报告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实地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汇报等,撰写执法检查报告稿。
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报告稿经执法检查组审定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委员长会议汇报,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请常委会审议。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应当在审议前征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主管机关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必要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
二、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
针对以往有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很规范的情况,监督法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1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是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力度、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既包括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负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广泛权力,多数法律规范必须在国家机关参与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公民、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国家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予以保障。执法检查在了解执法机关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公民、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但执法检查的直接目的不是检查公民、法人的守法情况,而是通过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是否单纯因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还是存在其他经济、文化或社会原因,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执法是否到位、合理、公正,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缺位,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无法保障等。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方面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这与有关主管机关作为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的公民、组织守法情况的检查是不同的。
第二,对执法情况进行评价的标准。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 (1)被检查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有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2)被检查机关是否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 (3)被检查机关是否行使了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或者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4)被检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此外,由于法律在一些事务的管理上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决,因此,执法机关的执法是否公正、合理、效率,也是执法检查时应当关注的。
第三,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范围,不仅包括本级机关,还可以包括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权,主要体现为知情权、督促权。由于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因此,执法检查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包括由上级垂直领导的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这与人大常委会作出撤职决定的职权应限于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不同的。
第四,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客观、深入和有针对性的评价。以往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执法机关的成绩总结的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往往偏重于对基层单位具体违法案件的纠正;有的执法检查报告就是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摘要,有的报告甚至干脆由参加执法检查的政府部门代笔;还有的报告对法律实施不力的现象讲得多,但问题的成因讲得少,有关主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触动少。上述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实效。因此,执法检查报告对于法律实施总体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的评价要客观、真实,对影响实施效果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要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忌泛泛而论,这样既可以让有关执法机关遵照整改,也便于以后的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
2执法检查报告要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补充、解释等完善的建议,是执法检查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兼有立法权和监督权,执法检查是将这两项重要权力进行有机结合的有效方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法律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又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有的法律、法规存在部门利益的倾向,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的配置失衡;还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打架的现象。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工作,将制定新的法律与修改旧的法律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这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全国人大将加强监督工作与修改完善法律工作有机结合,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时,更加注重分析现行法律规定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为修改完善法律提供重要依据,使法律的修改更具针对性,使法律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组织力量到灾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作了全面修订,提高了建设工程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措施。2010年,常委会对科技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重点就有关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以及农机跨区域作业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燃油补贴等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2011年,常委会检查了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就劳务派遣被滥用、老年社会保障和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法律的建议,目前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已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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