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的规定。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干、效能的原则。执法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通常要走访不同的地方、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因此,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宜过多,否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人员的配备上,也要力求精干。检查组到基层时,应切实做到轻车简从,谢绝层层陪同,只请地方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
关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执法检查组的其他成员由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从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定。执法检查组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担任,组员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执法检查小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
由于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方式,执法检查组还可以吸收本级人大代表参加。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同时也可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使执法检查成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项重要载体。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考虑吸收那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有关法律实施较为关注(如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共吸收了27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其中参加人数较多的为2009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有20人次参加,2012年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有21人次参加。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时吸收相关专业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以便从专业角度对于法律实施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评价。这是一种提高执法检查公众参与程度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有关的专家并非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他们的工作是协助执法检查组寻找问题所在,从专业角度提供分析意见,并提出法律、法规本身是否存在滞后、不到位或不衔接,以及如何修改、完善,等等。还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也会派人协同前往,这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绝不意味着相关部门的人员也是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也不是联合执法检查。过去一些地方搞人大与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执法检查主体与其他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与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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