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78°c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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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主旨

本条是对放射性同位素存放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是特殊的危险物品,因此对其存放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1)不得与易然、易爆、腐蚀物品等一起存放,其目的是防止这些物品可能对放射性同位素造成的不利影响;(2)其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3)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有关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证。基于保安的理由,本条还规定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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