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1°c 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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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安全保障权利和付费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旅游者的旅游救助请求权

旅游具有空间移动性、异地性、停留时间短暂等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和普通消费者不一样,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政府和相关机构的依赖更强,更需要保护。旅游途中一旦发生不测,导致旅游者身处险境,旅游者有权向谁求助、谁有义务救助旅游者,以使其尽快脱离危险,顺利返程,是广大旅游者十分关注的事情。

根据本条规定,旅游者面临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享有旅游救助请求权,即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本条之所以规定旅游者的旅游救助请求权,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救助义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旅游活动本身是一项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人们外出旅行,游览之处大多为山川、森林、草原、河流、溶洞等观光景区。上述景区大多具有地形复杂、气象多变等特点,且基础设施相对欠缺,远离中心城市。如果是在境外旅游,突发的政治、宗教、种族、民族冲突等事件,常常会影响旅游者正常行程,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旅游者顺利返程。

2旅游活动使得旅游者自身放松了安全意识,导致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外出旅游,大多是为了放松身心、愉悦自我、享受生活,平时绷紧的安全之弦难免会放松。同时,旅游的流动性、异地性、短暂性使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置于一种相对陌生的环境中,对危险的发生缺乏认识,这样就会增加旅游途中的风险。

3出游方式的变化造成救助旅游者亟须法律作出规定。人们出游,要么是组团出游,要么是自助游。如果旅游者选择组团出游,一旦出现危急事件,组团社及其履行辅助人负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如果旅游者选择自助出游,旅途中出现危急情形,例如在爬山时晕倒,旅游者往往无法自我救助。此时,由谁来救助,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探险“驴友”遇险事件时有发生,实施救援的主体通常为事发地政府、志愿者组织,也有一些与遇险地相关的旅游景区管理者。政府对“驴友”的救援,更多的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

4对出境旅游者的领事保护无法可依。出境旅游已逐步成为人们旅游的重要选项。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当其不慎遇险时,应向谁求助,谁有法定义务对遇险旅游者实施救助,原有法律没有规定,仅有不具有强制力的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可以说,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在境外遇险,中国驻该国领事对其救助更多的是一种外交为民理念的体现。

鉴于上述原因,为向在境内、境外旅游的中国公民提供更为可靠的安全保障,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法确立了旅游者的旅游救助请求权,明确了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救助义务。

今后,旅游者无论是通过旅行社组团出游,还是自助出游;无论是在境内旅游,还是去境外旅游,一旦遇险,向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驻外使领馆请求救援将是其法定权利,实施救援将是旅游经营者、旅游目的地政府、驻外使领馆的法定义务。

二、救助费用的承担

旅游者在拥有要求救助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保证自身安全的义务。在旅游者没有尽到保证自身安全义务的时候,当地政府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救助产生的费用。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例如,某户外探险队在一次探险中遭遇暴风雪,经当地政府组织搜救队及时进行搜救,探险队5名遇险队员全部安全获救。对于因搜救支付的费用,应由探险队5名遇险队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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