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本条是对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的限制性规定。
“含热废水”,是指火力发电厂、核电站、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工业排放的高温冷却水、冲灰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升高的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是指采取废水循环利用、搁置降温等措施。“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该标准规定,在渔业水域“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他季节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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