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本条是对向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的限制性规定。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是指含蛋白质、脂肪、氨基酸、碳水化合物等耗氧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耗氧有机物一般不具有毒性,也比较容易被微生物分解,但分解时要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如果所消耗的溶解氧在速率上大于空气给予海水水体的复氧速率,则水中的溶解氧就会逐渐耗尽,水体从饱和氧到不饱和氧,再到缺氧和无氧状态。海水中的耗氧有机物在缺氧的条件下,由厌氧微生物作不完全的分解,释放出硫化氢、氨和甲烷等有毒并有臭味的气体,使水体造成“黑臭”现象。溶解氧是生物和鱼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当水体缺氧时,生物和鱼类就会窒息死亡。含有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水体和耗氧有机物分解时释放出的氮、磷、硫等营养物质,打乱了水体营养盐的循环调节,导致水生植物和藻类的大量繁殖,加速水体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生态系统破坏。由于海水流动缓慢的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容易遭受污染而发生富营养化现象,所以本条规定“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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