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本条是关于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综合性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防止船舶本身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任何国籍、类型的船舶及船舶所从事的任何作业与活动,都不得污染海洋环境,不得违反规定排放任何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海、内水以及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辖的其他海域。“船舶”是指任何类型的由自身驱动或他船拖带的排水或非排水装置,其中也包括帆船、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地效应船、水上飞机和航行或拖航及作业中的钻井平台。船舶本身的活动包括船舶因航行、生产、施工、勘探、开发、旅游、科研、竞技、公务等方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相关作业”是指与船舶以及船舶本身的活动相关联的其他作业活动,其中主要包括船舶修造和拆解、船舶供应、码头仓库与海上装卸作业站(点)间的货物输送、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污染物回收等作业活动。“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贮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物质,其中包括船舶排出的废气、船舶噪声、船舶防腐涂料等。“其他有害物质”是指任何进入海洋或大气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其中包括受《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洗舱作业活动及作业单位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及达标处理能力,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单位的接收处理能力和资质予以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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