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XX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XX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XX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XX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XX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XX特区法院涉及XX驻军机关和单位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XX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XX驻军机关和单位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XX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其管辖的驻军人员的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涉及到XX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XX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XX法律也同样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因此,XX驻军的机关和单位应当与XX居民一样,尊重和服从XX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履行涉及财产执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由于XX驻军是中央人民政府派到XX特别行政区执行防务任务的武装集团,驻军的全部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驻军的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是XX驻军完成防务任务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所以,当XX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驻军机关和单位的财产执行的,XX特别行政区法院不仅无权对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实施强制执行,而且也无权对除武器装备、物资以外驻军的其他任何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XX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采取扣押、冻结、划扣、转移、没收和变卖XX驻军的财产等任何措施,强制XX驻军机关和单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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