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XX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XX特别行政区与XX居民、XX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XX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XX驻军的机关和单位与XX居民或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的规定。
本法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XX驻军和XX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本条所说的合同不是商业性的合同,而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合同。XX驻军在XX特别行政区执行防务,以XX社会为依托,需要XX特别行政区为驻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比如水、电、燃气以及其他生活必须品的供应,营防设施的维修等。这些保障主要是通过驻军与当地的居民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有合同,就有可能发生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军地双方有效地履行合同,及时、合理地解决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本条对XX驻军机关和单位与当地居民或公司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了三种解决办法。
一、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友好对话达成解决方案的一种纠纷解决办法。调解解决是在第三方进行调停、斡旋下达成解决方案的一种解决途径。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最及时、便利、节省的两种办法,由于是双方都同意接受的,也就最容易执行。所以,驻军与XX居民或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双方首先应本着妥善解决的诚意努力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只有在一方或双方都不愿协商、调解或经协商、调解未能达成解决方案时,才谋求其他途径解决。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驻军与XX居民或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据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合同争议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作出裁断。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只要双方同意,又不抵触法律,既可以选择XX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内地的仲裁机构。但应当说明的是,根据仲裁与诉讼之间一般只能选择其一的原则,即“或裁或审”的原则,选择了仲裁的,在仲裁期间不得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提出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诉讼解决
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不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XX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即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选择XX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内地或XX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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