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XX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XX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XX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条是关于XX特区执法人员拘捕涉嫌犯罪的XX驻军人员的移交的规定。
XX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是指XX特别行政区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等执法机关中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按照本条规定,XX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按照XX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后,查明是XX驻军人员的,无论其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还是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都应当先与XX驻军的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移交XX驻军羁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军人和其他嫌疑人羁押在一起,以维护军人的尊严,保守军队的秘密。移交驻军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XX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即可实施管辖,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取证的,应当与XX驻军司法机关联系,XX驻军司法机关应给予协助。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则由军事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自1976年后,XX不再驻军因此,XX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军地司法管辖冲突与衔接的规定。但无论在内地,还是目前的XX,有关法律都规定,军人被地方执法人员依法拘捕后应当移交军方处理。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的,当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回归前,XX《警察条例》第53条第(4)项规定,警察署根据拘捕令所拘捕的人员为英军人员的,警察署主管应将其移交英军有关当局拘留。XX驻军法也规定,XX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XX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XX驻军羁押。XX驻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参考了内地的做法以及XX驻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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