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基金,法律对于募集对象有着严格的要求。本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的限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资格的界定;二是对投资者数量的限制。
一、对投资者资格的界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者首先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曾有所规定。如2003年8月29日发布、2004年10月18日修正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合格投资者”规定如下:“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此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了有关规定条文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表述,但也只作了原则性的界定。本条第二款对“合格投资者”定义如下:“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这一定义是对“合格投资者”的笼统表述,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规定限额等,均未提出明确的要求。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根据本条第三款,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须具备四个形式要件。
1合格投资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可以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作为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综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例如,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又如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作为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个人投资者,则是指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产达到最低限额的自然人,可以成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此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人员,也属于个人投资者的范围。
2合格投资者须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合格投资者既是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资本的主体,也是非公开募集基金存在的根本原因和主要目的。换句话说,非公开募集基金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投资者向该基金进行了注资,希望通过该基金的具体运作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非公开募集基金运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投资者的这种需求,并努力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因此,本条要求,合格投资者必须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这是投资者向非公开募集基金注资的前提条件。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检验标准上有所不同。对于机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本条要求必须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对于个人投资者,本条要求必须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已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设定的标准不一,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是,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其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又如,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改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须符合的资产和收入条件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要求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要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一部法律,在修订时不可能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作出明确的数量上的要求,其具体标准有待中国证监会参照其他类型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详细规定。
3合格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非公开募集基金是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即包括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识别、判断、抵御和化解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也包括与发起人具有特别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同事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个人投资者。无论是较为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还是对发起人了解的个人投资者,都应该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这样才能保证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生命力。同样是针对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定向发行债券,也对合格投资者有同样的要求,例如,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自行判断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过程中,投资人将资金投入非公开募集基金后,就将资金的管理权交给了基金管理人,之后的收益情况与基金的运作成功与否密切相关,也就需要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人在实际投资之前,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为5-8年,根据以往的私募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大部分投资者采用分阶段投资的方式,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视情况而跟进投资。非公开募集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特点,这就对投资者所提供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担能力。因此,具备相应的识别、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是衡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者是否属于合格的根本标准。
4合格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限额。对合格投资者经济实力的检验,各国采用了不同的办法,以实质检验法和最低认购额限制法为主。实质检验法,就是法律要求基金单位发行人承担保证基金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的责任,基金单位发行人在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之前,必须实质检视投资者管理或控制的金融资产的数量。所谓最低认购额限制法,就是法律强行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者认购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单位不得少于确定老练投资者所需的最低金融投资数额,一次推定拥有老练投资者所需的最低金融投资数额,才是合格的投资者。目前我国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也设定了最低认购额门槛,如由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本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限额,采用的也是最低认购额限制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设定认购基金金额门槛,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是否具备投资实力的一种检验,目的是让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募集时仅针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而不包括经济实力较弱以致不足以购买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投资者数量的限制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这一规定与本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意味着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募集。其次,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的规定是对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最后,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也是一致的。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上述这些规定都表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发行证券、股票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募集或非公开发行。 "200人”上限,是非公开募集或私募发行有别于公开募集的一个数量标准。
此条中所称的“200人”中的“人”泛指各类民事主体,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累计”针对的是作为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即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募集,也无论两次募集之间的时间间隔多久,只要“合格投资者”累计超过了200人,那么就不属于非公开募集。也就是说,任何投资者都在被累计之列。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契约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同样适用于公司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意味着,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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