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顾问服务的要求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基金及基金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顾问服务的法定要求
1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合理依据包括基金投资研究报告或者基于基金投资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基金投资分析意见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为了保证向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必须如实陈述其基金投资顾问的服务能力和以往的经营业绩,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2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这是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诺投资收益的禁止性规定。对基金投资收益作出承诺或保证,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基金投资将会获得一定数额的收入。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对基金投资市场有严重危害的欺诈客户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因为投资人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投资顾问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一旦出现损失,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受客户委托同样收取佣金,根本没有财力赔偿损失。因此,这种承诺只是对投资人的一种诱骗,而且容易引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3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客户利益的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为公司及关联人员的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得为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也不得为特定服务对象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服务对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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