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4°c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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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数据及妥善保存登记数据的规定。

释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担负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中,一项重要职能是以电子介质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身份信息、份额明细等数据。对此,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1确认所登记数据的法律性质以及基金份额可用来质押。本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这意味着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额出质。基金份额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必须通过出质人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债权人取得质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必须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质权人享有占有基金份额凭证的权利,但同时应负担妥善保管基金份额凭证的义务。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备份至有关机构的义务。本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将基金发售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唯有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才方便公众查询和知悉,因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必须妥善保存登记数据。为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监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必须将登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的登记名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备份。同时,本款还规定,登记数据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这是从法律上限定重要的原始凭证及有关电子数据最短的保存期限。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法定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数据记载着投资者对基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完全真实,否则就会侵害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益。登记数据的准确,就是如实记载,数量确切,权属明确,没有差错。登记数据的完整,则要求全面地反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应片面登记或有重大遗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有关基金份额的登记数据负有妥善保存的义务,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登记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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