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36°c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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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该具备的规范化构成要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任何一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都必须具备本条所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这六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一个要件所产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都不应当付诸实施,如果要付诸实施,应当在补充和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后才能付诸实施。本条所规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六个法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灾害评估准备;应急行动方案。

二、地震应急是一项时效性、集中性和有序性要求非常强的工作,任何时间上的拖延和行动上的脱节,都可能极大地影响减灾的实际效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中的主要方面加以规范化,对提高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条所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六项内容是根据各地、各部门制定与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各项之间相互联系,构成完整的预案,在制定预案时,六个要件,缺一不可。

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时,应针对地震应急工作对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确定应急机构和职责范围。应急机构成员的组成必须落实到人,并随着成员工作的变动随时更换。

应急通信保障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条件,应急通信网络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不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及时到岗要依靠通信畅通,而且前后方联络指挥、震情灾情的上报、救灾部署指挥命令的下达、地方和中央的联络等等也都要靠通信的畅通。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延误应急工作的进行。因此建立现代化的通信网络和使用先进技术是非常必要的。

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与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是应急行动正常有效开展的物质基础。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准备主要是指抢救被埋压灾民、抢修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工程、医疗救护和消防、控制次生灾害等的抢险救灾队伍的准备。这些队伍要在救灾中发挥作用,不仅平时要在组织上落实,而且要通过平时训练演习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同样,救灾资金、物资和救助装备的准备也是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时必须要落实的内容。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优劣、多少和有无准备决定着应急救助的实效。

灾害评估准备是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进行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提供灾情信息以便据此作出应急救灾部署和决策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中是不可缺少的内容。评估准备包括评估队伍和基础资料的准备,运用基础资料建立各地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灾害评估模型是其重要内容。

三、应急行动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应根据地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逐项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或者紧急支援的行动方案。可以按以下各项来制定:

1.地震速报、震情监视。在临震应急期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现场的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工作。在上报震情的同时,应上报了解到的灾情、社情和民情。

2.灾情速报、灾害评估。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立即派出灾害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调查评估;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出灾害评估小组,会同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抢救被埋压灾民。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最首要的任务是组织力量抢救被埋压灾民,包括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遇难人员。

4.抢修生命线工程。建设、电力部门负责抢修和恢复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5.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及其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保障。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调用其他有关部门通信系统的方案。

7.救灾物资和食品供应。内贸部门调运物资、粮食和食品等,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与使用。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与使用训练;各部门和各种专业抢险队伍作好必需的抢险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计划。

9.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卫生、医药管理、防疫部门组织急救队伍,准备医疗急救物品、器械和药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

10.次生灾害防御。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确定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指定对次生灾害源加强监视、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紧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11.消防。消防部门监视和预防火灾的发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营救人员、抢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12.灾民安置。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3.社会治安。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4.呼吁和接受外援。民政、外经贸、外交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紧急援助,包括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等,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灾区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发放工作。

15.外籍灾民安置。包括处于灾区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人员、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海外人士、外国旅游者的安置。

16.经济补偿。国家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国家财政部门作好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民政部门作好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进行必要的应急经济补偿。

17.宣传报道。各新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由于各部门的情况不完全一样,各地区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也不同,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注意针对性,并保证切实可行。如山区要注意滑坡的影响,水库区要注意预防发生水灾,化工区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毒等。同时,强调政府统一指挥。

四、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震情会发展变化,社会经济建设也在发展,应急机构和队伍的组成也会发生重大变化,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和应急救助装备也在不断进步,此外,地震应急预案在实施中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各部门和地方应当及时修订和补充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地震应急预案中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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