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最新【全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 182°c 2024-07-05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榆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30

施行日期:2016-11-01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最新【全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榆林市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下一年度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立项前调研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对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章制定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限和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规章草案的内容有重大意见和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十八条

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必要时,可分章或章、节。各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联合起草的,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主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提交会议记录和听证、论证报告;

(六)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以及相关参考资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规章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三)拟定的主要制度及措施等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 (四)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 有关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协商一致的;

(三)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需作较大幅度修改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规章送审稿全文发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意见。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收到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限反馈市政府法制办。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充分研究、综合采纳各方面意见后,会同起草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联合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并宣读规章草案全文。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

第三十一条

规章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榆林市人民政府公报》、《榆林日报》、市政府网站等全文刊登。

《榆林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解释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规章实施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一) 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 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取代的;

(三) 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 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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