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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2001年3月2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供电、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水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人民政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及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库区实行封闭管理,在水库封闭区边界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入。
禁止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
五、为确保水库安全,库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围栏外划定300至500米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
六、在水库封闭区内,禁止下列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一)私自种植、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等;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在水域内放生、捕鱼、炸鱼、电鱼、钓鱼、游泳、野炊和其他旅游活动;
(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
(七)在建(构)筑物、纪念碑、雕塑上乱刻乱画等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在水库封闭区内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的,或者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其它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向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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