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谓的“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即具有公民身份,又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仅应当遵守社会生活中公民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第(一)、(二)、(四)项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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