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如何给予处分,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仍应当给予处分。
这是关于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如何处分的一般性规定。强调的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并不能免除其纪律责任,按照其违法违纪事实仍应给予处分,不能免除。
二、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仍应给予处分。
理解和掌握此款应当注意的是:仍给予处分,是指仍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具体的处分,而不是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级待遇。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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