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3°c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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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举报的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监督可以通过举报制度来实现。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本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对具名举报但不愿对外公开身份的,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二是,受理举报的是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有监督有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也应当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

三是,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为了确保社会监督的效果,提高行政效能,本款在规定社会监督的同时,也规定了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的义务,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调查处理。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主要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含义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争�榈木咛逑衷谛形猩蟛榈姆芍贫取�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行政纠纷的法定方式,也是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的基本方式。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根据本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的“依法”主要指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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