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既负有作出回应的义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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