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期限是指程序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的时间界限。为行政行为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行政效率就难以保证。同时,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从而使有关各方预先做好相应的安排。
1、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因此,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是60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能任意延长。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作风散漫,效率低下,不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总是习惯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严格把关,严格将期限的延长限制在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而不能不管情况是否复杂,一概批准延长,导致所有案件都适用最长期限,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法律适用上的除外规定。本条规定是对查封、扣押的期限作出的统一规定。考虑到不同行政管理的差异性,有关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应允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应遵照此规定执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又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由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一般较长,如果算入查封、扣押期间,可能会超过查封、扣押的期限;即使未超过,也会大大挤占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使行政机关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法律一般不将其纳入法定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换言之,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实际持续的时间将超过60日。需要指出的是,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能成为变相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手段。根据本条规定,物品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以“需要”为限,不得任意进行。有关机构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得故意拖延。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本条延续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对行政机关从事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活动也是一种限制,可以减少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的随意性。
4、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需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两项:一是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延长理由。二是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期间,应当是一个明确的期间,不得使用含混、模糊的字眼儿。
【引导案例】消防存隐患浴场被查封,
201O年2月1日《大江晚报》报道,日前,舍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与新站消防大队联合执法,临时查封了长淮派出所辖区内的两家浴场。据了解,这两家浴场被查封是因为安全通道数量不足。当天记者跟随执法队来到了位于琅琊山.路上的一家名为“新长淮”的浴场。穿过宽敞明亮的前厅走向浴场的后堂时,一间低矮的陋室出现在记者眼前。据了解,这里是该浴场的烘干房。在接到消防通知后,该浴场已经将其整改。虽然原先用于发热的铜丝已被撤走,但是墙上仍留有不少斑驳的痕迹。空荡荡的屋内,还有许多原先晾晒衣物的铁丝悬挂在空中。据新站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像这样的烘干房极易发生火灾,因为它是利用电热丝的热量来烘干衣服,一旦衣服不慎掉落在电热丝上,就会引发火灾。同时,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浴场还存在乱搭乱建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浴场采取了临时查封措施,并给予30天的整改期限。
此次查封的还有临泉路上的一家名为“龙尊"的休闲沐浴中?心。它与“新长淮”浴场一样都只有一个安全通道,严重违反了《消防法》有关娱乐场所至少有两个安全通道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浴场下达了临时查封通知书。【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问题。《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与新站消防大队联合执法,由于“新长淮"浴场和“龙尊”休闲沐浴中心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临时查封,并给予30天的整改期限。
《消防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据此,联合执法中的消防大队实施查封有法律依据,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长淮”浴场和“龙尊”休闲沐浴中心进行查封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实施查封30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对该查封进行解除;但是如果情况复杂,例如查封期间的调查耗时较长,或查封期间的整改不能及时完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经其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草案曾规定应最晚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的3日内告知);如果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则不包括在查封、扣押的期间内。
规定查封的期限,是因为查封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样,总体上来说都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限制,是有期限、有存在条件的;.当期限届满或存在条件消失,就应解除查封。例如,本法第20条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在目的达到、条件消失时应予解除。再如,就消防检查而言,是为了消除消防隐患,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查封;如果查封期间完成整改及有其他情形等,则解除查封,而如果无法完成整改等,也应结束查封,经调查后依法给予最后的处理,或是给予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或是停止使用等(参见本法第27、28条的规定)。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对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后,往往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或是在查封、扣押时规定了期限却经常超期限不予解除,导致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营者不能按时营业,或是被扣押的财物在返还时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利用价值等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有些行政部门往往为了一己私欲,在漫长的扣押、查封期限后,把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漠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次,《行政强制法》对扣押、查封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遏制现实中行政机关超期、无限期查封、扣押的现象,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查封、扣押超出了法定期限,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出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申请。
【解释】为严控行政强制权,设立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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