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母亲监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变更监护权
网友济宁-汶上县婚姻家庭
2024-11-02 12:32:33
问题描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汶上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被告抚养、监护。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父亲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慢慢的长大,次女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父亲在外地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母亲监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变更监。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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