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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三级的张某均的监护人是其父亲,张某传是否有权力代表张某均?法律条款依据是什么

网友重庆-涪陵区婚姻家庭 2024-10-31 14:23:52
问题描述:精神病三级的张某均的监护人是其父亲,其二哥张某传代表张某均向其大哥张某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传是否有权力代表张某均?法律条款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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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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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锡明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0-31 14:25:32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张某均的精神病三级状态意味着他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有人担任他的监护人来代表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张某均的父亲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已经得到确认,有权代表张某均行使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权利。 然而,张某传作为张某均的二哥,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此,张某传无权直接代表张某均向其大哥张某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他得到了张某均父亲的明确授权。 张某传无权直接代表张某均向其大哥张某银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他得到了张某均父亲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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