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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作用;2.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中,调查男方犯罪记录的诉求该如何书写

网友本溪-平山区婚姻家庭 2024-09-02 11:42:12
问题描述:不委托律师,起诉离婚的一些问题、1.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作用;2.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中,调查男方犯罪记录的诉求该如何书写(不知具体时间年份)3.分居超2年证人的证明中,伴随母亲生活的女儿的证言是否有效,女方家属的证明是否有效,以及有生活在国外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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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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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2024-09-02 11:43:52
    您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就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如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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