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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人脸抓拍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
保定-莲池区
人格尊严
2024-08-26 11:39:34
问题描述:你好,在地方协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时会随时对听课者进行人脸抓拍以证明本人在听课,如果不同意抓拍就不能通过执业资格证年检,资格证就会被注销,请问地方协会这么做违法吗?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沈子岚律师
回复于2024-08-26 11:41:1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若认为未经同意抓拍肖像,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依法维权。此外需要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构成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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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2024年互助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2024-07-25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2024-09-27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新版全文
实施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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