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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非本人同意情况下在网络平台泄露本人电话号码,并且屡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不实信息造谣侮辱本人,实际已对本人造成影响,但报警不予立案。

网友大连-中山区人格尊严 2024-11-05 15:30:42
问题描述:有人在非本人同意情况下在网络平台泄露本人电话号码,并且屡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不实信息造谣侮辱本人,但未提到本人名字,身份证号码。实际已对本人造成影响,但报警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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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姚际惠律师头像
    姚际惠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11-05 15:32:22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如果你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你现在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经过报警派出所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估计是影响不严重。你认为给你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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