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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为每三年换标一次,换标后上一年的年终奖可以讨要吗?

网友合肥-庐阳区劳动纠纷 2024-05-09 21:46:13
问题描述:岗位为每三年换标一次,换标后上一年的年终奖可以讨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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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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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琦皓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4-05-09 21:47:53
    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年终奖属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则上一年的年终奖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可以随时要求公司支付;若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公司支付。 法条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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