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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网友内蒙古-阿拉善刑事案件 2023-10-15 20:44:39
问题描述: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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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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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诗葶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10-15 20:46:19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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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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