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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浴中心上班,职位是总经理,洗浴有特服,是以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他被抓的前两天已经口头交权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

网友芜湖-镜湖区刑事案件 2023-08-23 12:12:56
问题描述:在洗浴中心上班,职位是总经理,洗浴有特服,是以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他被抓的前两天已经口头交权,月底不干了。就在被抓当天(8.30号),他原本不在现场,之后接了认识的警察电话被叫去的现场,然后就说是现场抓获。刑事拘留四个人,第一次审讯时,有两个指认他是头儿,一个指认的老板是头儿。9.3号二审,翻供,统一口径指认的老板是头儿,跟他又无关。现在还没有放人,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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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 李博宇律师头像
    李博宇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8-23 12:14:36
    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萧叶律师头像
    萧叶律师已认证
    回复于2023-08-23 12:15:02
    你好 涉及刑事案件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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