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裘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45°c 2024-10-22
导读:调解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通过权威专家的认定,促进了双方的合理让步,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促使双方在协商中不断增进共同认识,最终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裘某某,男,35岁,于2021年1月因右手拇指外伤到某医院就诊,经清创缝合处理,13天后拆线。之后,患者自觉伤处未痊愈,到首诊医院复诊,医生告知患者需要功能锻炼自行康复。2022年6月患者自行就诊于首诊医院,经检查医生建议其到上级医院治疗。2022年7月,患者来到沈阳某医院手术,经专业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患肢右腕拇指屈曲功能与持重的能力均有轻度障碍。患方认为,首诊某医院误诊误治导致病情加重,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并导致右手拇指功能障碍,索赔15万元。医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22年9月某日,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会受理此案后,及时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人员通过查看资料、走访调查后,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

患方认为,某医院误诊误治导致病情加重,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并导致右手拇指功能障碍,索赔15万元。医方认为,愿意依法依规处理,但患者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医院无法接受。

调解员就患者反应的重点问题向专家库骨科专家提出技术咨询,组织医患双方调查听证,及时召开医调委专题会议,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侵权,比照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系数等方面进行合议。经专家组认定,医方在本案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

调解员将医患双方召集到一起,阐述了专家组的认定意见。调解员指出,患者第一次就诊时,右手拇指内侧外伤疼痛与活动受限来院治疗,术前仅有护士检查后向值班医生汇报病情,接诊医生未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告知护士进行清创缝合,护士缝合未发现肌腱断裂属误诊。患者拆线时已经向护士说明右手疼痛、持物无力、活动能力受限,但护士未向值班医生汇报病情也未告知患者进行相关辅助检查,告知患者目前的症状是术后粘连,回家后要自行康复训练,也未告知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导致二次误诊病情加重。患者因病情逐渐加重,自行到上级医院就诊。此时确诊右手拇指屈肌腱断裂已经间隔一年半的时间,因拇指肌腱萎缩至腕关节处,导致手术难度加大,又因右手拇指曲屈肌腱断裂的时间较长,肌肉萎缩,取自体腕部1/2肌腱移殖,导致右手拇指屈曲能力受限、持物无力。综上所述,本案已构成医疗技术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行为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虽未造成组织器官损伤,达不到残疾的等级规定,但某医院的二次误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右手拇指存在轻度的功能障碍也是事实,建议比照四级医疗事故处理,医方承担90%的责任系数。

医方对专家组的认定表示认可,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患者对专家组的意见也表示认同,但提出其本人原来是标枪运动员,获得国家二级体育健将证书,身体很好,退役之后从事电焊工作,因右手拇指屈肌腱断裂时间长、肌肉萎缩导致右手无力,无法持电枪从事电焊工作,影响了经济收入,应该比照残疾处理,给予残疾与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对患者所遭受的痛苦表示理解同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医疗事故虽给患者造成一定的功能性障碍,但还构不成残疾的标准。现在医方已经愿意按照专家组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医疗赔偿,已经做出了让步,患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赔偿要求过高,即使是走诉讼渠道,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经过调解员从法理角度的讲解和情理角度的感化,患者终于表示可以降低诉求,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2022年9月某日裘某某与医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在两名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医方赔偿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94540.32元。双方当场履行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通过权威专家的认定,促进了双方的合理让步,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促使双方在协商中不断增进共同认识,最终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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