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李某与某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7°c 2024-09-14
导读: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及患者个体差异性等因素,都是产生医疗争议及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本案中,在双方分歧和争议较大僵持不下且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医调委析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肯定医疗机构第一时间积极抢救患者的行为,消除医患双方敌对情绪,再强调“以人为本”
【案情简介】

居民李某患肾衰竭症长期进行透析治疗。2021年8月,在亲友介绍下到昆明市西山区某诊所进行中医治疗。某诊所主治医生以中医治疗法为患者李某进行针灸、艾灸并给予口服中药治疗。两日后,李某在某诊所附近宾馆内出现全身无力、意识恍惚等症状,经送至昆明市某三甲医院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住院治疗。李某及家属认为某诊所治疗不当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诊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

2021年8月某日下午,患者李某多名亲属聚集某诊所,情绪激动,声称患者李某在医院生命垂危,要求诊所“给个说法”。经卫生执法部门介入调查,暂未发现该诊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家属致电昆明市西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征得某诊所同意调解受理此案,并告知医患双方,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的规定,建议双方情绪平复后,选派不得超过5名代表至医调委进行调解。

2021年8月某日,患者李某丈夫吴某、母亲张某及某诊所负责人王某至医调委。医调委依法告知医患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调解纪律和注意事项后主持调解。

患者丈夫吴某表示,妻子李某长期患肾病需定期进行透析治疗,听亲友介绍某诊所中医治疗效果不错,便从数百公里之外的老家来到某诊所就诊。某诊所主治医生(即诊所负责人王某)在已知患者长期依赖口服西药和透析维持生命的情况下,还让患者停服西药、不做透析,让李某服用中药和针灸、艾灸治疗。在某诊所治疗两天后妻子突然病情恶化命悬一线,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仍未脱离危险,要求某诊所承担赔偿责任。

某诊所负责人王某表示,某诊所在中医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口碑,患者李某是在患者本人亲友的推荐下到诊所就诊的。中医和西医虽然治疗方法有所不同,但是李某是一名肾衰患者,长期服用的西药是否吃、透析是否继续做,由患者自主选择,诊所不会也不可能进行干涉。李某在诊所治疗两天离开诊所时一切正常,第三日早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诊所治疗,考虑李某是独自一人从外地到诊所就医,出于对患者的关心,诊所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李某情况。在李某没有接听电话的情况下,诊所负责人亲自去到李某住宿宾馆查看情况。当宾馆工作人员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某躺在床上意识恍惚,诊所负责人第一时间驾车将患者送至昆明市某三甲医院抢救,家属非但不感谢反而向诊所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到某诊所吵闹,严重影响了诊所正常诊疗秩序和声誉,诊所对家属的做法表示抗议和不满。

在陈述纠纷和争议事项过程中,双方均情绪激动,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引导调解顺利进行。

调解中,李某家属提出,李某虽然依赖透析治疗维持生命,但是在到某诊所就诊前病情稳定,生活能够自理无需照顾;某诊所治疗两天后病情急转直下危及生命,要求某诊所垫付医疗费用于患者治疗。

某诊所负责人王某表示,诊所为患者提供的诊疗符合规范,李某出现的情况与自身病情发展有很大关系,如果家属认为诊所存在过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明确责任,不同意垫付医疗费。

李某家属情绪再次激动,医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告知医患双方,对峙争吵不利于纠纷解决,若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后续治疗等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在医调委的引导和沟通下,医患双方表示愿意消除对峙,通过沟通协商处理争议。

得知目前患者李某尚未脱离危险,某诊所负责人王某提出希望在医调委的陪同下,与家属一同到医院探望李某。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医调委中止调解,医调委主任张某亲自陪同诊所负责人及患者家属到达李某所在医院。进入病房后,见到躺在病床的李某,王某向李某表示了关心和慰问。医调委主任张某也向李某简单询问了身体情况,李某身体较为虚弱,但思维清晰,身体体征良好。

随后,医调委主任张某和患者丈夫吴某、某诊所负责人王某一起向主治医生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到李某现在病情基本稳定,但未完全脱离危险,需继续进一步治疗,短期内不能出院。

经过对李某的探视,患方家属对某诊所的抵触情绪逐渐消减。医调委主任张某趁机适时与双方“讲道理”: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医患双方在诊疗中均无故意且对诊疗都寄予良好的预期,出现意外或争议医患双方都不愿意看到。诊所负责人在联系不上患者的情况下,考虑到患者孤身一人异地就医,亲自到患者住宿的宾馆内查看,发现患者病情危重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将患者送入医院抢救,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家属对诊疗有异议,医患双方不应敌对或仇视,应共同探讨和寻求妥善解决医疗争议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所要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证明诊所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患方。目前患者急需继续治疗,康复程度尚不明确,建议双方暂搁置争议,以患者治疗为主,待患者病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再进行下一步沟通。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需明确医疗过错责任或损害后果,患者治疗情况和康复程度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是对患者本身最大程度的负责。

在医调委的沟通和疏导下,家属同意暂搁置争议,确保患者积极治疗。在接下来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医调委适时关注患者治疗进展,并及时与家属及某诊所负责人沟通,听取医患双方意见。

2021年11月,经过三个月住院治疗,李某病情稳定顺利出院。患方表示不考虑通过鉴定或其他司法途径追究责任,只希望某诊所承担李某住院医疗费人民币3万元。某诊所认为,李某本身患严重肾衰竭症,让诊所承担医疗费既无依据也不合理,考虑到患者慕名从数百公里外孤身一人到诊所就医,在治疗期间病情恶化,所幸转危为安,诊所愿意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经过医调委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医患双方最终在医调委调解下一次性解决了医疗纠纷。

【调解结果】

2021年11月某日,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某诊所给予患者李某一次性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6万元整。

2.李某领取补偿款后,医患双方因李某在昆明某诊所诊疗产生的所有纠纷及相关权利义务一次性终结。

协议签订当日内,某诊所以现金方式将约定补助款1.6万元人民币交付患方,持续三个月的医疗纠纷妥善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对医调委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及患者个体差异性等因素,都是产生医疗争议及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本案中,在双方分歧和争议较大僵持不下且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医调委析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肯定医疗机构第一时间积极抢救患者的行为,消除医患双方敌对情绪,再强调“以人为本”,以患者生命和身体为重,让双方暂时搁置争议,患者积极进行治疗,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医调委适时关注进展,患者治疗康复到一定程度并出院后,医调委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理情结合,引导双方顺利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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