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刘某乐申请变更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5°c 2024-08-29
导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未成人保护法的根本要求,更是我们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本案系特别程序案件,本案之所以能取得圆满结果,首先是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弱势群体的作用,切实解决了刘某乐无能力诉讼的问题,打开了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扇门。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未成年人刘某乐与其外祖父刘某共同到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帮助刘某乐变更监护人,指定刘某为刘某乐的监护人。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内蒙古天敖律师事务所曹金艳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未成年人刘某乐以及刘某乐的外祖父刘某了解到,2013年6月4日,刘某乐父亲柳飞(化名)与刘某乐母亲刘艳(化名)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12月30日,生育女孩柳某乐,但在柳某乐出生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柳飞与刘艳因家庭纠纷开始分居,柳某乐随母亲刘艳共同生活。因刘艳向敖汉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柳飞离婚,并要求女孩柳某乐跟随自己生活,2015年3月10,经敖汉旗人民法院调解,柳飞与刘艳离婚、女孩柳某乐跟随刘艳共同生活,由刘艳自行抚养。刘艳与柳飞离婚后,柳某乐随母姓氏,改名为刘某乐,与刘艳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刘艳未向柳飞索要刘某乐的抚养费,一直是由刘艳与其父母共同抚养,一家四口通过种植农作物和养殖牛羊,家里生活条件不错,刘某乐生活的一直很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0年8月7日早晨6时30分,刘艳因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刘艳父母无法接受刘艳突然去逝的事实,在刘艳去逝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刘艳母亲因悲伤过度也相继去世,家里仅剩下刘某乐与其外祖父刘某相依为命。

刘艳去世后,当时还不满7周岁的刘某乐在学习上从不需要外祖父操心,一直成绩优异,生活上也是外祖父的小帮手。但是在刘某乐上学时以及平时生活中,涉及到需要监护人签字的事情,总让刘某乐及外祖父刘某烦恼,虽然刘某乐自出生一个月就和外祖父刘某共同生活,母亲刘艳去逝后也一直和外祖父相依为命,但刘某乐的外祖父并非刘某乐的法定监护人,于是,刘某乐的外祖父刘某就想将刘某乐的监护权变更给自己,同时刘某乐也愿意由外祖父刘某成为自己的监护权人。承办律师听到8周岁的刘某乐诉说着其母亲去逝和外祖父相依为命的生活,既看到了刘某乐坚强自立的一面,又为刘某乐以后的生活担忧,当问到刘某乐为何不想和父亲一起生活时,刘某乐告诉承办律师,其从未见过她的父亲,刘某乐的外祖父告诉承办律师,刘某乐父母离婚后,生活在不同的村子,双方再也没有往来,刘某乐父亲柳飞从未来探望刘某乐,刘某乐母亲去世后柳飞也未曾探望过刘某乐。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查找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后,向刘某释明了本案诉讼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据法律规定,刘某乐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其母亲去逝后,法定监护人是其父亲柳飞,如果柳飞存在法定的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刘某可以申请撤销柳飞的监护人资格,然后再依法指定刘某为刘某乐的监护人。考虑到刘某乐已经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表达其感情及意愿,其明确表明与父亲柳某及其家人从未谋面,自己更愿意和外祖父共同生活想法,考虑到刘某乐父亲柳飞未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以及刘某乐外祖父刘某虽然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但年纪较大,生活来源有限等原因,承办律师经过再三的思考,与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共同研究了此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诉讼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后,决定到刘某乐和刘某生活的村子了解情况。

承办律师了解到刘某家中有正房3间,厢房和羊舍数间,有小尾寒羊40余只,固定存款数万元,刘某身体情况良好。刘某也承诺其有能力抚养刘某乐。综合考虑刘某乐本人的意愿、刘某乐父亲柳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刘某乐外祖父刘某符合指定监护人的法定身份条件以及具有抚养刘某乐的经济条件,为了维护刘某乐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立案,请求撤销柳飞对刘某乐的监护资格,依法指定刘某为刘某乐的监护人。敖汉旗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立案受理后第二天就找到刘某乐、刘某乐外祖父刘某以及刘某乐父亲柳飞了解情况。

在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庭审中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发表了辩论意见,刘某乐的父亲柳飞也认可其多年来一直未探望过刘某乐,因其一直在外地务工也没有精力照顾刘某乐的事实,当庭表示歉意和自责后认为自己确实因为常年不在家无能力照顾刘某乐。最终,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刘某乐自出生后一直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乐母亲去逝以后刘某一直抚养刘某乐,刘某作为刘某乐的监护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刘某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撤销柳飞对刘某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刘某为刘某乐的监护人。本案为终审判决。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未成人保护法的根本要求,更是我们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本案系特别程序案件,本案之所以能取得圆满结果,首先是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弱势群体的作用,切实解决了刘某乐无能力诉讼的问题,打开了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扇门。其次离不开承办律师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研讨、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详细了解案情后启动特别程序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体现了敖汉旗人民法院公正为民的诉讼效率,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敖汉旗人民法院首例变更监护权类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实地了解案情再到案件审理结束仅仅用了几天时间。在此案中,法律不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照进刘某乐心中的一束阳光。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会让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获得更加专业、平等的法律服务,这既是法律实施意义,也是每一位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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