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袁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7°c 2024-08-22
导读:本案例中病人年龄相对较轻,受伤手指为左手环指,所以医方有部分医务人员有所忽视,认为不是重要关节。但是对于患方而言,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都有权利保证其功能,患者首次手术后甚至发生了旋转导致弯手指出现与邻指打架的情况,而摄片因正侧位均不明显导致医方认为没有问题,然而从医者除了关心客观化验摄片等辅助检查,更应该重视患者的自述以及感受,真是观察患者的情况,方能避免相关纠纷。
【案情简介】

患者袁某某,女,42岁。2020年8月中旬某日因“左手外伤2小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医院急诊骨科治疗,诊断:软组织疾患,左环指近节骨折,隐匿性骨折待排,韧带损伤待排。医方予患者骨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8月下旬某日,在局麻下行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复查X片提示:左环指近节骨折复位良好,克氏针位置准确。术后三日出院。2020年10月某日门诊拔除克氏针。术后患者出现左环指疼痛僵硬,行康复治疗效果不佳。2021年6月某日,患者至外院摄片,提示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后改变。2021年10月某日,外院整复外科住院行“左环指畸形截骨矫形皮瓣转位克氏针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目前患者已康复。

因患者在此过程中往返就医产生了多余的医药费支出以及受了不少痛苦,希望获得赔偿,与某医院协商无果遂于2022年2月向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上述纠纷后,随即展开相关调查。首先调解员调取了患者在某医院门诊数次就医的记录,包括其每次的摄片报告和原始摄片。在和患者沟通的过程中,患者反复强调医方的首次手术并不成功,手术后的环指末节就有旋转,还有异常疼痛感,无法正常使用。但手术结束的初期因为包扎的原故,以及因为刚刚手术完,医生反复强调根据摄片显示是好的,所以功能未恢复是患者未按要求功能锻炼导致的僵硬,并非手术问题。然而因为长时间未康复,患者多次就医(后续换了门诊医生),某专家门诊的医生介绍其去外院某医生那里做治疗,并承诺如果确实证明本院治疗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是可以相应作出赔偿的。患者经过二次手术后康复,但当患者再次找到某医院,某医院以患者是挂号全自费整形外科手术,导致二次费用过高,完全超出诊疗标准,怀疑并非第一次手术问题为由拒绝赔偿。所以患者气愤地找到了医调委,并拿出了当时二次手术前的照片,以证明的确环指末节的异常旋转。

调解员根据病史以及摄片的报告很难发现医方的诊疗过程和诊疗结果有不当或者不合适的地方,然而和患者的实际沟通以及通过后续治疗的证明表明了患者所言非虚。在安抚好患者情绪后,调解员与医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医方表示,因为时间过长,当事医生已经不记得手术后患者的情况,但根据摄片回顾,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不存在旋转可能性,除非是患者自行锻炼不当造成。

调解员随即表示,作为左手环指末节关节,患者再怎么锻炼,除非故意伤害,否则不可能因为锻炼造成这种情况,如果锻炼能造成旋转,那也和医方手术不无关系。

然而医院反复强调,因为后期患者更换了就诊医生,是新的医生拔出的克氏针并介绍她去外院就诊,与手术无关。同时外院医生又是整形外科的,所以整形外科的微调整手术不能作为证明医方手术失败的反证,况且非医保的就诊费用过高,医方无法承担。

调解员在仔细分析相关逻辑后和医方说明,首先无论是否更换了当事医生,从首次手术置入克氏针到拔克氏针都是医方行为,和是否同一个医生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患纠纷的主体责任是医疗机构,更换医生不是医院推卸责任的借口。其次,是否没有使用医保导致费用过高等是前期沟通不畅造成的,患方并不能明确是否自费和后期维权的关系,如果患者没有医保则应该由侵权医院全额赔付。

听了调解员的居中分析,医方表示会酌情考虑补偿,但是对于疾病治疗本身,医方无法认同需要二次手术的事实,认为第二个医院也可能存在过度医疗。

医方忽视患者自述的合理性,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事实认定是有偏差的,随即向双方提出了专家咨询的程序,建议由专家通过事实经过陈述尤其是病历和摄片来综合推敲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问题。双方均表示认可。

2022年3月某日在医调委的组织下,召开了就袁某某与某医院医患纠纷提请的专家咨询会。会上专家通过患方的事实分析以及结合摄片和术后照片,综合汇总意见如下:1.患者因左手无名指外伤后骨折行手术治疗,从X线片及患者伤指屈指时与邻指重叠的现象,医方在手术打克氏针时存在一定问题;2.医方在与患方沟通及告知上存在不足。综上所述,医方以上问题与患者第二次手术存在部分关系,医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将专家咨询结果告知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均表示尊重专家意见。为了合理给到患方赔偿,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测算,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进一步劝说疏导,医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具体约定:

1.由某医院对患方予以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项目,共计2.5万元。

2.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就此事承担追究任何责任。

一周后,调解员向双方进行了电话回访。患方袁某已经收到了某医院的赔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克氏针是一种骨科常用的内固定材料,其原规格一般固定在二十公分左右,直径在0.5-2毫米之间有不同的几种规格。用于固定短小骨折或撕脱骨折等应力不大的骨折固定,也常被用在骨科手术中临时骨折块的固定中。由于广泛应用,克氏针的最大直径逐渐增加到4毫米随着外固定支架的,配合外固定锁钉来固定骨盆骨折、跟骨骨折等应急较大的骨折。

本案例中病人年龄相对较轻,受伤手指为左手环指,所以医方有部分医务人员有所忽视,认为不是重要关节。但是对于患方而言,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都有权利保证其功能,患者首次手术后甚至发生了旋转导致弯手指出现与邻指打架的情况,而摄片因正侧位均不明显导致医方认为没有问题,然而从医者除了关心客观化验摄片等辅助检查,更应该重视患者的自述以及感受,真是观察患者的情况,方能避免相关纠纷。

医疗水平日益优越,治疗手段日益进步,但是医患关系也变得越来越激烈。究其原因,有时因为医护人员在与患方沟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造成医患双方在理解上存在偏差,给纠纷埋下可能。有时是因为医疗机构确有疏忽和不当。医患纠纷中的人民调解不仅仅要在纠纷处置过程中通过专业知识来化解纠纷,更要运用心理学技能来破解难题,并在工作中普法、普及医学常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上海市浦东新区袁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