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日,沈某某因与其丈夫的家庭矛盾,在自家平房放火,其自家住房和仓房被烧毁,东侧邻居陆某某家仓房被烧毁,因群众报警和及时灭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被烧毁物品无作价依据,本案无价格鉴定。案发后,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林甸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按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原则,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张弘野律师,为沈某某涉嫌放火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来到林甸县人民法院阅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到被告人沈某某在大庆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承办律师在2020年12月16日到大庆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某,沈某某陈述了案发经过。承办律师认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菜刀、香烟、打火机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可以证实沈某某放火时携带和使用的工具。犯罪现场照片,证实沈某某放火后造成房屋、窗户、房门、外墙、室内物品及邻居家房屋的损害情况。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出租车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快手截图、不予受理价格认定说明、谅解书。证实2020年9月2日林甸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房子着火,是其拉乘的一名女乘客将房子点着的;起火时沈某某从院内逃跑;沈某某所烧毁房屋及室内物品无法作价;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沈某某放火行为表示谅解,沈某某的女儿对其邻居家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证人等10人的证言,证实沈某某将自家房子点着,邻居的仓房因其家着火而被引燃,屯子里人帮着救火,仓房过火了,总价值3万元左右。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9月2日凌晨1点多钟,乘出租车回到家中,因为与丈夫之间有矛盾,遂将丈夫的貂皮大衣和其他衣物点着,衣服把窗帘引燃,后来房子被引燃了,当时火烧的特别快,其从窗户跳出后返回到出租车内,火蔓延将邻居家的仓房烧了。
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8时40分在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时,承办律师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对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仅从量刑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沈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情节符合刑法关于坦白之规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说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检查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以上情节系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林甸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无前科劣迹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女性因与丈夫之间矛盾日益激化导致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无前科劣迹等可以从轻处罚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律师的量刑意见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从情、理、法的高度,从化解家庭矛盾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视问题等方法,帮助被告人打开心结,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家人宽容, 亦充分体现了律师的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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