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8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2020年7月28日交付四川省攀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2年10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攀西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尚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尚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数4个。
2.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攀西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尚某某认罪悔改表现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7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罪犯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1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尚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11月19日,四川省攀西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尚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尚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监狱将罪犯尚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2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尚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7日止。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