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7月29日,姜某驾车将受援人王某刮伤。双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姜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援人王某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受援人王某住院12天,各项损失合计15450.99元,受援人王某出院后多次与姜某协商解决此事,但姜某拒不协商。
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属于低保户家庭,当年11月12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尖山区知一法律服务所刘广春为受援人王某交通肇事侵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刘广春接到指派后,立即与王某进行了联系并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庭审中,代理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受援人王某作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政策期间,不可以享受到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康复期误工费的补偿问题。代理人积极搜集相关资料,为受援人王某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代理人认为:即便本案原告享受国家低保待遇,根据相关文件说明,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也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受援人现年52岁,根据自身状况,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被告由于侵权造成了受援人身体上的伤害,应赔偿误工费,保险公司庭上提出低保不予赔偿无法律依据,只要受伤者证明自己因车祸导致劳动收入的减少,就应当支付误工费,低保并不意味着没有收入,低保指的是收入没有达到某一个标准而已。
最后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受援人王某家庭虽然为低保户,但其本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有工作能力,判定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出院后的误工费,该案以原告胜诉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有效地维护了低保户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双鸭山市尖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与残联、工会、法院、民政等部门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调动各职能部门参与残疾人、低保户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合力,为办理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共同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回访,受援人王某表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处理方式十分满意,并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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