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医院与刘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92°c 2024-06-24
导读:产妇刘某某,女,29岁,主因停经10月、不规律下腹部憋胀1天加重3小时,于2021年1月某日15:53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初步诊断:妊娠合并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宫内妊娠40周G2P1、头位临产、妊娠期贫血(轻度),给予完善检查、监测胎心、观察子宫收缩等措施。
【案情简介】

产妇刘某某,女,29岁,主因停经10月、不规律下腹部憋胀1天加重3小时,于2021年1月某日15:53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初步诊断:妊娠合并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宫内妊娠40周G2P1、头位临产、妊娠期贫血(轻度),给予完善检查、监测胎心、观察子宫收缩等措施。当日18:38在会阴侧切术下分娩一男活婴,羊水清,体重3750g,18:43胎盘胎膜完整娩出,阴道轻微裂伤,给予间断缝合及阴道塞纱处理。19:38阴道出血量约300ml;20:08阴道出血增多,产妇诉头晕、眼黑,血压98/55mmHg、脉搏104次/分,给予按揉子宫、加大氧流量等措施,拆除会阴侧切口缝线,探查阴道无延裂、宫颈无裂伤后再次缝合伤口,但产妇持续阴道出血,总出血量达3000ml,病情加重,于当日22:00转上级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上级医院诊断:重度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延迟性和继发性产后出血(软产道裂伤 凝血功能障碍 子宫收缩乏力)、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肺复苏术后、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G2P2宫内孕41周分娩后左枕前。

死者刘某某此次生产为二胎,上有老,下有小。事发次日家属在悲愤情绪下,带着年幼的孩子和父母聚集在医院,要求医院对产妇的去世给个说法。某医院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医院后,向患方表明身份,对产妇的骤然离世和家属的悲愤心情表达同情和理解,同时讲解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合法途径、民法典具体规定以及医调委中立立场和人民调解的原则等等。另外,要求医方立即配合患方封存、复制病历材料。

经过几个小时沟通后,患者家属感受到调解员的真诚,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医调委正式受理此纠纷。由于医患双方均认可产妇的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所致的休克死亡,不需要通过尸体解剖明确死因。调解员本着让死者入土为安的想法,建议家属先行办理丧葬事宜、复印上级医院病历,事毕后再行调解,患者家属表示同意此方案。

调解初期,调解员发现患方家庭内部分歧较大,刘某某的父母与女婿之间不信任,互相不愿意沟通,也不愿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对方,这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为了打消患方所有权利人的顾虑,调解员分别与刘某某的父母、丈夫单某进行了沟通,劝彼此放下心结,坐在一起协商。通过多次努力后,调解才进入正常程序。

调解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患方对医疗行为提出三点质疑:1.医院存在观察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产后大出血,抢救不及时,是造成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2.医院没有应急预案,没有提前备好血液制品,导致产妇没有及时输血;3.医院对产妇发生大出血情况没有及时向家属告知,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患方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0万元。医方及当事医生认为:1.产前没有高危因素,不能提前预判是否会出现产后出血;2.产后出现宫缩乏力、产后出血,已经做了二级医院的相应处置;3.输血需要向血站申请之后领取,医院并不能提前准备;4.对患者死亡表示同情,接受医学专家责任认定,依法赔偿。

结合双方陈述,调解员仔细查看了病历资料,发现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确实存在延误情况,但患方诉求过高。基于此调解员多次单独与患者家属沟通,共同讨论分析证据,详细向家属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是要明确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医院的责任度有多少。根据病历可以明确医院确实存在未及时输血、延误抢救的情况,但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度,需要请医学、法学专家共同评估才能有结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项目总共100余万,就算是医方负全责的情况下也远远达不到患方的诉求。调解也必须依法依规,不能漫天要价。经过多次反复沟通,患者家属明白了法律的严肃和调解的温度,同意请专家认定责任,并接受法律标准范围内的赔偿。

接下来,医调委组织专家进行责任认定,专家分析认为:1.医院对产妇出血量评估不准确,未及时启动产后出血紧急抢救预案,且救治不规范;2.医院对危重病人的转诊时机及方式不恰当。经专家组集体分析认为,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员分别向医患双方说明了专家分析意见,并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向患方转述了专家的分析意见,双方表示接受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家责任认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调解员计算出医方应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数额,院方表示可以一次性支付,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此纠纷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72万元整;

3.此协议为该纠纷一次性最终协议,双方无争议,互不反悔,双方自愿承诺今后不再就此事项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不得损害双方的声誉。

4.双方均保证向医调委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患方确认患者的所有继承人均已列入本协议,如因此而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责任,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在此协议生效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医方将约定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患方,患方王某某(系患者刘某某母亲)为赔偿款领取人。

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调解过程较为复杂,当事人的情绪、态度对案件的调解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时刻关注当事人的态度,特别是患方的情绪,将案件情况的认定、可能的责任度、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等大量调解工作做在责任认定之前,使双方在充分认知、理解的基础上快速接受专家认定意见,提高了调解质量和效率,最终圆满解决纠纷。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太原市某医院与刘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