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涂某某,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XX兵团第二师二十五团。涂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24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涂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3日起,于2010年4月1日交付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执行刑罚。
2012年5月30日经XX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XX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11月经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4年11月27日。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2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乌鲁克监狱第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涂某某提请减刑案。涂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涂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2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涂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涂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涂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涂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6月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涂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涂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涂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2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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