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车主为了节省开支而青睐油价较低的加油站,甚至前往个人临时设置的简易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往往设置在人流较为密集的区域,一旦发生油气泄露引发火灾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闫某,私自设立小型加油站并用置于地下的塑料桶盛装95号汽油,销售没有质量保证的油品,共获销售款166911.5元,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闫某以一审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相关精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闫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高守伟律师为闫某提供二审刑事辩护。
高律师接受指派后,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详细阅卷,前往看守所会见闫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及会见情况,高律师初步分析了闫某私自设立小型加油站出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性质,认为本案的难点为:一是一审法院已将本案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闫某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二审改判危险作业罪有一定难度。二是闫某家庭经济条件差,父亲生病,母亲离世,一儿一女均未成年,妻子怀有身孕,无法外出务工,全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本案的援助工作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对受援人家属情绪的安抚。
针对案件难点,高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详细分析闫某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及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将法律行为与法律规范不断进行比对,在查阅大量典型类案的基础上,更加确信对本案定性的把握。二是对闫某的家属进行走访,实地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并向他们介绍闫某案件情况和自己的办案思路,对他们的情绪起到了一定的安抚作用。
二审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确定争议焦点为闫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及闫某是否应当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律师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适当,闫某应被认定犯危险作业罪。闫某所销售的油品,本身就是在未被批准的汽油销售站点出售的,从闫某销售汽油的地点外观上看,任何人都可以判断出油的品质没有保证。去买油的人本身就明白这一点,就是图便宜去的,对油的品质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标准,感觉只要能用即可,所以无所谓伪劣产品,只能说是产品质量有差异。
(二)汽油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由某个部门专卖的物品,只是汽油是危险物品,其储存、加注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要经销就要取得相关许可,闫某不符合汽油储存和加注、消防条件,没有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件就储存、销售汽油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周边人财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闫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定罪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因此,闫某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闫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如实供述,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也已经积极交出部分赃款,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高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又多次与法官就定罪问题进行沟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闫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闫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表示服判息诉,诚心接受法律的惩罚。
【案件点评】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律师虽不掌握决定权,但也至关重要。在天平出现倾斜的时候,律师作为砝码要努力去促进平衡。本案正是因为法律援助律师坚守法援助力公平正义理念,通过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才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引入该案。该法条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受援人犯危险作业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缩短了刑期,并取消十万元罚金。本案的成功办理依法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对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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