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高某与爱人刘某某乘坐安徽省淮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公交)经营的121路公交车,因司机快速启动而摔倒在121路公交车上。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淮南市某医院救治,住院治疗67天后转入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因高某与淮南公交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高某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审核后认为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盛吉洪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选择。高某与淮南公交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同时由于驾驶员履行职务时存在过错,淮南公交对高某有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竞合,高某有选择权。按照他的经验,承办律师建议高某选择运输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高某及其家人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专业建议。二、建议高某一并主张精神抚慰金。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高某有权在提起合同违约之诉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三、需要专业机构对高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作出鉴定,才能进一步明确本案的赔偿数额。
2021年 8 月 3 日,承办律师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后,以淮南公交为被告,起诉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万元(暂定),同时申请法院组织对高某进行伤残、“三期”鉴定。立案后经被告淮南公交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南分公司)为被告。
2021年12月13日,法院第一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将赔偿数额变更为主张被告赔偿高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44915.25元。但两被告均对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为2017年高某曾在北京进行过人身损害诉讼,诉讼过程中也曾做过伤残鉴定,鉴定结果高某构成七级伤残,两次伤残的评定重复。
庭审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就两被告就伤残鉴定意见的抗辩,要求某司法鉴定所就两被告的抗辩进行说明;同时,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调取了高某在北京案件的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2022年2月28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3月1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高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有效、高某的各项诉请特别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支持高某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350304.25元,并由人保淮南分公司承担1800元鉴定费。
【案件点评】本案援助律师通过大量的案前准备和专业的判断,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弱者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