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人员惠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85°c 2024-03-12
导读:服刑人员惠某某,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2019年8月20日,惠某某因犯放火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惠某某,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2019年8月20日,惠某某因犯放火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7日,惠某某入宁夏固原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惠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周期内“三课”成绩符合条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

2022年8月4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惠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之规定,建议对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2年8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2年8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未发现不当之处,建议正常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规定,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30日将惠某某的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之后固原监狱将案件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惠某某在本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4次,符合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惠某某刑罚执行时间一年六个月以上,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宁04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时间一年六个月以上,获得4个表扬奖励,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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