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2°c 2024-03-11
导读:2022年1月26日,未成年人马某某在某手机店趁店员不备,盗窃一部手机,被盗手机经黑龙江省宝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5687.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6日,未成年人马某某在某手机店趁店员不备,盗窃一部手机,被盗手机经黑龙江省宝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5687.00元。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6日向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向宝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马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宝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根据起诉意见书内容,详细了解并研究了案情,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指派了执业三年以上、善于同未成年沟通的王君律师事务所赵森律师,为马某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经援助律师调取卷宗及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受援人马某某的盗窃事实,有谅解协议书、现场指认照片、犯罪记录查询、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宝清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律师阅卷和会见完成后,依法依规积极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律师积极联系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争取从轻处理。受援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已经构成盗窃罪。但马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平时表现良好,正处于求学阶段,而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检察院对受援人马某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2022年6月23日,宝清县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援助律师赵森、宝清县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检察院委托宝清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05年X月出生,家庭情况良好,与父母、姐姐关系融洽,但父母对马某某家庭教育有所缺失,没有及时关注其身心发展情况。马某某无不良嗜好,性格相对内向,处于青春期,有些许小孩子虚荣心,现在面临中考,心理浮动较大。马某某本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面对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积极配合,态度良好。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在宝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案之初,检察机关本考虑提起公诉,但经援助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达到理想效果,对马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得到了受援人马某某及其家长的充分认可。本案中,援助律师结合案情本身和主观意图、社会危害性、家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积极推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全力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这样,不仅教育了未成年人,还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践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未成年保护构筑了一道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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