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吴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入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4月20日,服刑人员吴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罪犯吴某某入监已有一年半以上,2019年6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9年11月22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20年4月1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合计获得表扬奖励三次。
2020年4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九龙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吴某某自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对国家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的学习,能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的危害,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集中课堂化教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认真学习生产技术,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干净、整洁;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条件;吴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4月2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吴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减刑,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九龙监狱于2020年5月25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经审查,对减刑假释评审会建议对吴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无异议,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检察意见。
2020年5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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