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9年12月9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2021年3月5日调入天津市滨海监狱九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滨海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王某某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通过监狱警察的教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犯罪给自己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分别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二次的奖励证明(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同意对王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2年11月11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也充分考虑到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情形,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式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2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天津市滨海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检察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2月9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通过事实调查和证据材料,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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