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48°c 2024-01-12
导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国电某能源有限公司灰库等工程,2020年7月2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工程合同,将灰库模版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张某某雇佣杨某某进行现场施工。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国电某能源有限公司灰库等工程,2020年7月2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工程合同,将灰库模版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张某某雇佣杨某某进行现场施工。

2021年1月1日8时许,杨某某在施工现场搬运钢管时,钢管滑落砸伤其右腿。经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诊治,诊断为:1、右腿骨骨折;2、右内踝骨折;3、右后踝骨折。

2021年8月31日,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了杨某某签名捺印的《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021年10月14日,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鄂前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00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4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前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了杨某某的申请,指派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静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通过阅卷了解基本案情,会见受援人,核实案件细节。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了解决上述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找阅读大量关于工伤有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2022年7月25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诉称,请求撤销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如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权认定劳动关系;3、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

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程序合法。

针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案第三人杨某某承办律师提出如下答辩: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张某某签订《新建工程合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杨某某发生事故时是在工作期间搬运钢管,杨某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杨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鄂托克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认定工伤,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7月26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受援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热情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不仅积极帮助受援人组织案件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还认真倾听受援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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