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饮酒后的柯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家住华宁县宁州街道平地村委会马家冲村的14岁少年岳某驶往xx街道办xxx村,1时32分,当车以约71km/h的车速行至华宁县XX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柯某送医院治疗无效于3月3日死亡,岳某达轻伤一级。经华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属酒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当天,岳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于2018年2月25日在静脉复合全麻插管下行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待身体稳定后再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岳某前期费用已经花去2万多元,后期医疗费用经玉溪市红塔司法鉴定所评估为9000元。
岳某因常年生病,已经花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家庭收入微薄,仅靠岳某父亲每天在外面做重体力零工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事故发生后,为了医治受伤的岳某,家中已是负债累累,生活陷入了窘境。岳某决定和父母一起,鼓起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华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岳某一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律师为岳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方调查取证。针对事故责任人柯某死亡后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承办律师悉心地给岳某一家讲解了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柯某的妻子张某是柯某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应该用柯某的遗产赔偿岳某的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交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规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岳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就此次交通事故代理受援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代理意见:此次交通事故,给岳某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柯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采纳,华宁县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判决,由柯某妻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柯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岳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1395.1元的70%,即21976.57元。
【案件点评】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以谁为被告?继承人是否应当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应该在继承死者财产的范围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在本案中不是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了就能免除赔偿责任,就没有了被告,而是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作为被告。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人柯某的妻子张某作为柯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柯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发生事故时,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岳某的父母作为岳某的法定监护人,在监护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由监护人与事故第三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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