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朱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浏家港龙江路程某家中装修,正在四楼装修施工的张某不慎从四楼摔下,在二楼施工的朱某发现危情后迅速用手去接拉张某,随后二人一同摔到一楼地面。张某腿部骨折,朱某左手手腕骨折,经过太仓市浏家港派出所调查及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朱某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身体的严重创伤,也承担了重大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朱某与张某协商补偿事宜,张某表示愿意与自己的雇主商量后回复补偿金额,但最终不了了之。迫不得已,朱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芳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张某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理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对于补偿的范围如何确认,法律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受益范围应该如何理解,成为本案的难题。
本次事故中张某是从房屋四楼高处坠下,按照一般楼层高度在2.8米至3米左右,四楼的高度大约在11至12米,坠落的后果不堪想象。张某在朱某接拉的情况下仍然受了较为严重的伤,且据朱某描述,当时张某坠下的角度是头部向下,可想而知,如没有朱某奋不顾身救助,张某很可能面临的是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根据朱某的伤势,承办律师决定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提出补偿请求。
另外,朱某在受伤时与太仓市城厢镇某建材商行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14日,朱某因见义勇为被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2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九级。就工伤待遇事宜,朱某与用人单位双方经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工伤待遇已履行完毕。对于工伤待遇是否应该在诉讼主张中予以扣减,经承办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后明确,不应当排除工伤待遇。理由是朱某能够得到工伤待遇赔偿是由于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且朱某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保险责任与本案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责任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工伤待遇赔偿应当与本案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冲突,也不该在本案中将两者予以混淆。但考虑朱某医药费大部分在工伤基金中予以报销,承办人仅向受益人主张医药费未报销的差额部分,是其实际损失。
2019年9月16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诉讼材料。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案由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多次与承办律师沟通案件的情况,讨论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法官与承办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受理立案,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经历两个小时的调解后,最终协商一致,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由张某补偿朱某7万元,分期支付。
【案件点评】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彰显,是社会正能量的集中体现。本案中,朱某因见义勇为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由其个人承担,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是社会大众不能接受的,也会导致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通过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努力,搜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经过法院调解,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协议,取得了相对的平衡,一方面不至于打击到见义勇为人的勇敢善良,另一面也尽力不使被救者背负过重的经济压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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