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见义勇为受伤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1°c 2023-12-20
导读:朱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朱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浏家港龙江路程某家中装修,正在四楼装修施工的张某不慎从四楼摔下,在二楼施工的朱某发现危情后迅速用手去接拉张某,随后二人一同摔到一楼地面。张某腿部骨折,朱某左手手腕骨折,经过太仓市浏家港派出所调查及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案情简介】

朱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朱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浏家港龙江路程某家中装修,正在四楼装修施工的张某不慎从四楼摔下,在二楼施工的朱某发现危情后迅速用手去接拉张某,随后二人一同摔到一楼地面。张某腿部骨折,朱某左手手腕骨折,经过太仓市浏家港派出所调查及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朱某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身体的严重创伤,也承担了重大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朱某与张某协商补偿事宜,张某表示愿意与自己的雇主商量后回复补偿金额,但最终不了了之。迫不得已,朱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芳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张某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理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对于补偿的范围如何确认,法律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受益范围应该如何理解,成为本案的难题。

本次事故中张某是从房屋四楼高处坠下,按照一般楼层高度在2.8米至3米左右,四楼的高度大约在11至12米,坠落的后果不堪想象。张某在朱某接拉的情况下仍然受了较为严重的伤,且据朱某描述,当时张某坠下的角度是头部向下,可想而知,如没有朱某奋不顾身救助,张某很可能面临的是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根据朱某的伤势,承办律师决定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提出补偿请求。

另外,朱某在受伤时与太仓市城厢镇某建材商行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14日,朱某因见义勇为被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2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九级。就工伤待遇事宜,朱某与用人单位双方经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工伤待遇已履行完毕。对于工伤待遇是否应该在诉讼主张中予以扣减,经承办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后明确,不应当排除工伤待遇。理由是朱某能够得到工伤待遇赔偿是由于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且朱某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保险责任与本案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责任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工伤待遇赔偿应当与本案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冲突,也不该在本案中将两者予以混淆。但考虑朱某医药费大部分在工伤基金中予以报销,承办人仅向受益人主张医药费未报销的差额部分,是其实际损失。

2019年9月16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诉讼材料。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案由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多次与承办律师沟通案件的情况,讨论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法官与承办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受理立案,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经历两个小时的调解后,最终协商一致,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由张某补偿朱某7万元,分期支付。

【案件点评】

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彰显,是社会正能量的集中体现。本案中,朱某因见义勇为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由其个人承担,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是社会大众不能接受的,也会导致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通过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努力,搜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经过法院调解,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协议,取得了相对的平衡,一方面不至于打击到见义勇为人的勇敢善良,另一面也尽力不使被救者背负过重的经济压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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