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某于2018年1月入住承德市某医院,进行一系列相关检查后,做了左侧股骨头坏死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后,患者李某某出现抽搐、呕吐等生理特征异常现象,但没引起医生注意,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停放在承德市某医院太平间。李某某家属林某某认为:医方在给患者李某某做手术前未对患者身体进行评估能否做该项手术;手术后患者李某某出现生理特征异常而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00元。医方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同意赔偿100000元。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患方家属情绪激动,在医院拉横幅、摆遗像,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经院方与公安机关给患者家属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承德市某医院承认患者李某某术后身体出现生理特征异常现象,医生重视不够,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同意赔偿10万元。但是患者家属坚持让医院赔偿30万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医调委调解员对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李某某术后身体出现生理特征异常现象,医生重视不够,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医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调解员首先与承德市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患者李某某的死亡是手术后身体出现生理特征异常现象,医生重视不够,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患者的死亡,给患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以及经济上的沉重打击,希望院方能够提高一定的补偿数额。经过调解员多次劝说,医方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明确了医方的态度后,调解员又与患者李某某的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对患者家属进行安慰。慢慢地患者家属情绪稳定了,对调解员产生了信任。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医调委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李某某家属表达了深切歉意,患者家属对医院表示谅解,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医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死者李某某在医方承德市某医院的住院治疗费29797.13元,由患者家属林某某承担。
二、家属林某某将存放在承德市某医院太平间内的死者尸体运走,自行安葬。所发生尸体存放费用由医方承德市某医院承担。
三、由医方承德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林某某因李某某死亡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事的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部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8000元整。此款于约定日期前付清。
【案例点评】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掌握医疗纠纷的特点,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一是医疗纠纷争议问题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判决,其前提必须解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强,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必须具有深厚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否则,即使调解也是“和稀泥”,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首先,主持医疗纠纷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基本技巧;其次,即使调解员不具备这些知识,也必须借助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协助解决,可以采取咨询或者当面解释等方法参与医疗纠纷的专业问题解决;再次,在前述方法无法解决时,要及时启动医疗纠纷过错鉴定,通过专业、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解决医学专业问题。
二是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大。医疗纠纷涉及人身侵权,患方一般情绪激烈且反复。一方面是患者对医学专业不了解,仅从自身患病感受出发,在长期的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感情冲突;另一方面是医院、医生更看重专业尊严和医院信誉,忽视患者自身感受和情感因素。因此,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平等对待和尊重医患双方,耐心听取患方的陈述,不要急于发表意见,用公开公正的行为,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尤其是患方的信任,这是医疗纠纷成功调解的前提。
三是医疗纠纷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一方面患者家属通过情感、道德等非专业因素,以自身的病痛后果来博得亲属和社会认同,加上少数人以闹求解决的心理,极易发生群体性聚集,破坏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因此,医疗纠纷还应当及时调解,在医疗纠纷发生或者有预兆时,要及时介入,疏导感情、化解矛盾、搭建平台,避免矛盾升级引起群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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