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的丈夫系肢体四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长子系智力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长女17周岁,系在校高中生。张某某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全家靠低保和张某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度日,生活极度困难。
2017年4月,张某某被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某物业公司派至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5月6日17时35分,张某某在从某医院下班回家路上,被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导致张某某胸椎骨折,双下肢瘫痪。
肇事司机刘某某系受朋友李某某、张某红夫妻的邀请在李某某家中与田某某等另外3人饮酒娱乐,6个人大量饮酒后,刘某某未经车主李某某、车辆管理人张某红的同意,将李某某停在院子里的车辆开走,送田某某等3人回家。张某红发现时刘某某已将车开走,张某红随即与刘某某通电话,同意刘某某半小时后将车辆送回。之后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系酒后、无证驾驶,并在肇事后逃逸,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全责,张某某无责。
物业公司与医院均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物业公司仅向张某某支付了欠付的工资,肇事司机刘某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截至2017年6月16日,张某某已支出医疗费用20余万元,均是向亲友举债而来,因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只能暂时保守治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也非常高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向大兴安岭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7年6月,法援中心指派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王伟华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张某某所在的医院,认真听取张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经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如下:一、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初张某某及家人只想到要追究肇事司机刘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经过承办律师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研判,认为:首先,张某某是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张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主张工伤待遇。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某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因此,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张某某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待遇,能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二、如何确保张某某能获得实际赔偿?肇事司机刘某某系无业人员,名下无财产,无赔偿能力,车主李某某、张某红赔偿能力有限。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没有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赔偿能力极低。用工单位某医院系三甲医院,有很强的赔偿能力。如果交通事故仅支持刘某某赔偿,工伤待遇仅支持物业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相关判决(裁决)可能就是一纸空文,不能保证张某某获得实际赔偿。承办律师为此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和案例,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某医院在未对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事宜进行约定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接受了不具备派遣资质的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某的派遣,对张某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车辆实际管理者张某红替车主李某某管理车辆时,在得知刘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时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而是同意刘某某半小时后将车送回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援助律师经与张某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追加车主、工伤待遇追加用工单位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张某某能获得实际赔偿。
本案历经四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次劳动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三次行政诉讼,一次特别程序民事诉讼,两次强制执行,历时3年零9个月。最终,交通事故赔偿判处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227.25万元的70%,即159.08万元,肇事车辆实际管理者张某红替车主李某某管理车辆时,存在过错,判决李某某、张某红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227.25万元的30%,即68.17万元,并与刘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理赔1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自愿与张某红、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二人一次性赔偿给张某某15万元。工伤待遇认定物业公司与某医院共同支付张某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17万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残疾器具费3950.22元。经强制执行,某医院已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工伤待遇23.06万元,也同意自2021年2月起按月向张某某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合计4447.62元,并随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至张某某丧失待遇领取条件时为止。因按月支付的主体为某医院,张某某今后的生活有了很好的保障,基本能满足其生活、康复的需求,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案件,同时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涉及到肇事司机、车主、车辆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工伤待遇中涉及到劳动关系确认,非法劳务派遣、视同工伤,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责任划分等,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难度大,经历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在全国也较为少见。
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明确“双赔”的诉讼思路,确定车主应为侵权主体及医院应承担工伤连带赔偿等事项上,没有简单听从受援人的意见,而是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受援人选择了最优诉讼思路,并在与受援人意见不一致时充分说法示理,获得受援人的支持。在具体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承办律师高度认真负责,努力做好每一细节,不仅关注每个诉讼程序的胜诉,更关注是否能让受援人获得有效赔偿,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工伤待遇及交通事故赔偿,张某某获得了总数约50万元的赔偿款,并可以按月领取4400余元的工伤待遇。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将张某某及其家庭从绝境中挽回,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了受援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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