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欧阳某,女,1961年出生,因“车祸致左肩部及头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于2017年8月某日,入廊坊市某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头部外伤、左臂丛神经损伤、多发肋骨骨折。2017年8月某日,该院为患者全麻后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10月某日,签字出院。2019年2月某日,患者因左肩膀疼痛,不能正常抬胳膊,到霸州市的乙医院就诊,做CT后被医生诊断为:左肱骨近段骨质不连续,边缘硬化,断端错位,金属钢板断裂,余左肩关节构成骨骨质完整;见骨质增生、硬化,未见异常软组织肿物影。对此,患方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甲医院认为无过错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2019年5月某日,患者家属一行4人来到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反映问题。4人一进门,就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表示已经去了市信访局,如若医调委再解决不了,就上访。
【调解过程】根据患者家属来访时的情绪状态,调解员首先热情接待,和他们聊天、谈心,进行安抚,申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双方都同意医调委调解,纠纷就很好调解。患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员通过倾听、细谈、深问,找到了纠纷焦点,了解到家属想要赔偿金的真实想法。调解员表示尽快与医院沟通调查了解情况,并主张医患双方尽快向医调委提起调解申请,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家属听了调解员答复后非常高兴,情绪不再激动,为下一步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医调委经过积极沟通协调,医患双方在2019年5月某日同时自愿向医调委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医调委经过审查后受理了本案,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真实的原则,立即组成调解小组,安排调解员调查调解该案。
调解员首先告知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回避事项,确认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诉求。随后,医调委组织调解员和律师对医患双方的申请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一是审查医患双方参加调解人的身份资格;二是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三是审查相关必备的手续。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患方认为,患者的伤害是做手术的起始医院即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患者精神和身体上造成极大痛苦,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甲医院认为,当时在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给予赔偿。此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调解员邀请医学专家和律师对案例进行研判,同时,为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和调解员再次听取了医患双方各自的陈述,审阅了所有的病历等诊疗资料,对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级及医方担责系数反复讨论,最后医学专家、律师达成了一致共识,认为甲医院对此医疗事故应承担75%责任。调解员、律师、医学专家一起就责任比例问题向患方作出深入浅出的解惑释疑,打消了疑虑。在医调委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署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确认书》。
虽然责任厘清了,但医调委按照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认真的测算,测算出的赔偿额与医患双方所要求的赔偿额相差悬殊,一时又成为调解难点。此时,医调委从事实出发,从法理入手,向双方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第五十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应尊重事实,甲医院的赔偿金应涵盖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赔偿项目,调解员建议甲医院承担起其应承担的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支付赔偿金额。
在调解员的悉心说服劝导下,双方同意调解员观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甲医院一次性支付欧阳某20.2万元,涵盖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赔偿金。
调解员事后电话回访医患双方,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此次调解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医调委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医患双方争纷的焦点,同时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对该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研判,为合情、合理、合法调解纠纷奠定基础。
调解员根据鉴定结论,与医学专家、律师认真分析案例,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细工作,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精准定责,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法依理依情进行调解,公平公正确定理赔额,赢得了双方当事人认可,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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